有限责任公司也即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
股东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对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较高,股东数量也相应较少,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更多表现为资和性,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没有上限的要求。
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第三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详细规定和具体的限制条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通常情况下对公司并没有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需要减少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
财务状况公开程度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期限交公司各股东即可,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或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而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分为等额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至于两合公司,则是国外的公司组织形式。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的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法、日等国承认它是法人,英美等国则视其为是有限合伙,我国法律并未允许设立两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