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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等4则)
提前下班途中死亡
是否属于工伤?编辑同志:
鲁某是泰安橡胶公司的职工,一天,鲁某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鲁某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泰安橡胶公司认为鲁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提前下班途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广州陶丽新陶丽新读者:
鲁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鲁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鲁某提前下班途中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一张换播单能否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编辑同志:
昌荣娱乐公司与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存在广告合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作合同。后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向昌荣娱乐公司发出《广告换版通知单》,要求更换广告播出内容。昌荣娱乐公司在电视台的《家家乐》栏目贴片广告时段内为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播出了广告,但经昌荣娱乐公司多次催要,好佳乐汽配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广告费。而好佳乐汽配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播出广告的书面合同或口头意思表示,昌荣娱乐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已经为好佳乐汽配公司播出了广告,因此不同意支付广告费。请问,昌荣娱乐公司要求支付广告费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湖北吴龙泉
吴龙泉读者:
昌荣娱乐公司与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之间虽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从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提交的《广告换版通知单》看,双方存在委托播出广告的一致意思表示,该份通知单仅是对广告播出内容的变更,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有效。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作为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对于广告播出的计费标准,因双方未有书面协议,应结合同时段广告片的收费标准、好佳乐汽车配件公司从昌荣娱乐公司的播出行为中获取相应的广告收益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具体费用。因此,昌荣娱乐公司要求支付广告费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但具体数额应酌情确定。
在小区内踩翻井盖跌落受伤谁担责?编辑同志:
谭某在小区的绿化带内行走时,不慎踩到置于绿化带内的窨井井盖上,致井盖翘起后其掉向井内。由于谭某的胸部被卡在井口,以致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为8级伤残,又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谭某认为,事发小区属川海物业公司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而建岭房地产公司是小区物业的开发商。同时,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所有,三方均存在过错,因此,谭某要求三方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谭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江苏刘力同
刘力同读者: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专有的通讯设施设备,应由电信局承担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电信局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养护之责,从而导致谭某受伤,依照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岭房地产公司虽是小区的建设单位,但其经验收将包括涉案窨井在内的所有设施进行了交付使用,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川海物业公司在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同时,窨井盖处于小区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路上,谭某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相应减轻电信局的赔偿义务。
加盟经营快递未果
能否解除合同?编辑同志:
随着网络购物时代的来临,快递业务越来越火。彭某看到了这其中的商机,决定加盟一家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后经过协商,彭某与一家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签订合同后,彭某依约向该快递公司支付了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及建设分中心的费用。彭某为开展此项业务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而该快递公司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此项业务。因此,彭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并要求该快递公司返还其投入的费用共计12万元。请问,彭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四川郑宇航
郑宇航读者:
彭某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快递公司在彭某已经交纳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快递公司的违约致使彭某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彭某要求解除合同书的请求可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快递公司应退还彭某交纳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彭某为开展此项业务投入的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