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
Ⅰ基本条件。申请租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3人(含)以下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8万元;4人(含)以上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0万元。
2.年龄。申请人年龄须在25~60周岁之间(即在1953年12月31日~1988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3.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住宅用地)、无自有商业用房(商业用地),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①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②人均自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③未享受过宅基地或住房分配及福利性购房、未享受过保障房实物保障、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其他公房已退出,且2008年12月31日之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因天灾人祸或因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4.车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无超过10万元的小汽车。
5.一个申报家庭只能申报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6.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Ⅱ具体要求。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实际居住在榆阳镇和城区七个办事处辖区,①申请人具有2000年12月31日之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198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受户籍条件限制,或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同时具有2011年12月31日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2.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同时具有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榆阳区户口(新就业人员是指毕业5年以内的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5年以内的已就业复转军人)。
(2)申请人就业单位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并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连续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前签订),且用工单位给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
(1)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连续五年以上。
(2)申请人是打工人员的,须实际就业五年以上,且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连续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五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须实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所持《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须在20万元以下,并有五年以上有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次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中心城区拥有超标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2011年12月31日以后离异的。
2.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在中心城区的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申请人及其子女或申请人及其已死亡父母的所有子女(只计算该死亡人的子女,其他成员不计算)平均该住房(或宅基地)面积超标的。
3.申请廉租住房的,配租公告发布之后有过小汽车交易或赠与记录的。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公告发布之后有过超标小汽车交易或赠与记录的;“一区七园”(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汽车产业园、大河塔煤化工产业园、金鸡滩循环产业园、西红墩煤化工园、小壕兔新能源产业园、鱼河盐化工园)及榆树湾煤矿、中能煤田、金鸡滩煤矿职工。
5.符合区民政局进入敬老院养老条件的孤寡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