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发生了事故,一方的车比较新,即使修好了,心理也感觉不舒服,还担心成了“事故车”将来卖不上价,问这种情况除了修车费之外能不能再要求对方赔偿一些贬值损失费用?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回答,从情理上来说,人家说的有道理,即便不拿“事故车”说事,耽误了别人使用,给人家造成不便,肇事者是不是也该给点补偿?可是,现实中基本都是,把车给你修好就算完事了,别的你就不用想了。那么法律上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说法吗?我国司法解释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建议:如果还不明白请找专业人士咨询。多一份保险,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