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4〕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属于行政法规,应属于行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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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2。行政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4。行政通知是指为了更好的规范管理,行使职权,有关部门或机构发出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内部约束力,主要用于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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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4〕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是国务院的文件,这当然属于行政法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