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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的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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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的国家政策

2014年8月20日起,工商总局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将在2014年9月份最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总局将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根据工商总局的部署,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对此,斯巴鲁中国副总经理李金勇在微博发文称,新政策实施后,工商总局将不再拥有品牌销售中的相关审批权,实际上变相取消了执行十年之久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将不利于厂家的市场管理,对经销商则有利有弊。
据悉,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奠定了我国汽车销售的基本模式,即一家汽车4S店只能卖同一品牌的汽车。由于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因厂商关系紧张而产生的问题时常出现。李金勇称,过去的4S店模式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新政策对汽车未来销售模式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支持,比如,一家4S店以后就可以卖多个品牌的汽车了,“汽车超市”、“汽车卖场+综合维修厂”等新销售模式将成为新兴发展方向,厂家和经销商的话语权也将因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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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4s店的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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