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23日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原则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自愿申报、上限封顶”的原则。 (二)补贴时间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三)补贴对象和行为 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四)补贴产品类型 1.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2.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3.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4.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5.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6.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五)下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并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3.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六)补贴条件及标准 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4)农民购买摩托车。 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3.农民以购买本方案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4.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七)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八)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乡镇财政部门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 (1)核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否是已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型号; (2)核查经销商是否是授权经销商; (3)购买时间是否在补贴时间范围内; (4)核准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 (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在限额之内;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载明的车型是否一致;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码是否与申请补贴的车主、车辆一致; (8)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9)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其所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与购买人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10)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11)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在发票上注明“已补”字样并签字。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2.审核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后,未及时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的; (5)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补贴数量的; (6)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3.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你可以打你当地的财政局或财政所电话,详细咨询!
我在九江买上牌可以到新建县拿补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