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货总长在18米以上的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根据全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市公路部门即将对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运输开展线路行驶指定工作。
一是明确概念。“超长”是指车货总长18米以上;“超宽”是指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超高”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不可解体物品原则是指无法通过物理拆卸手段分(驳)离的物品。
二是明确指定人职责。公路部门负有受理、勘验、核查、论证、检测、监管以及保障的职责,实施依法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理或处罚。三是明确违法处理和处罚标准。承运人未经公路部门指定或未按指定要求行驶公路,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超载超限运输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从人性化执法出发,对于车货总长20米以内、总宽3.3 米以内、总高4.5米以内或标志标示设置不规范但不影响功能的情况免于处罚.
2. 车祸总长在18米以上的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根据2004年国家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2000年交通部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车货总重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一、轴限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 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二、车货总重限的标准
2轴车: 17吨;
3轴车: 25吨;
4轴车: 35吨;
5轴车: 43吨;
6轴车及以上车: 49吨。
计重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
0.08元/吨·公里
正常装载收费
正常装载部分≤10吨
0.08元/吨·公里
10吨<正常装载部分≤40吨
从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
正常装载部分>40吨
0.04元/吨·公里
超限装载收费
超限率≤30%
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费
30%<超限率≤100%
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费,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
超限率>100%
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费,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费。
3. 超限货物车辆在宽度方面是指货车总宽度多少米以上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3):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4):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5):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6):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5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与驾驶室分离的厢式货车、厢式半挂车及厢式汽车列车,当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时,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10):车长及车宽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和集装箱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除外;
(15):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装备空集装箱时,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4. 车货总长在18米以上的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嘛
根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5. 车货总长在18米以上的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对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申请条件:
1、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的大件运输。
2、超限运输属尺寸超限或者车货总重在4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5天申报;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个月申报;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申报。
申请材料:
填写《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①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②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③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④车辆行驶证。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车辆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现场勘验后,持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制的《路政管理超限运输初验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到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办理。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直接送达或者电话通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 车货总宽超过多少米的货车是超限运输车辆
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 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 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随着全省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转向严管重罚,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
按照《通告》精神,省交通厅公布了针对超限车辆具体处罚标准。
对于超限超载车辆按超载量除以不同数额罚款,累计超载3次及以上加罚千元;超限超载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征收公路赔(补)偿费。
擅自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超限超载1吨以下(不含1吨)的,每超100千克罚款20元;超限超载1吨以上(含1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100元;超限超载5吨以上(含5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200元;超限超载8吨以上(含8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300元;几何尺寸超限而车货总质量不超,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长、宽、高每超一项罚款500元;宽度超过3.5米、高度超过4.5米、长度超过22米的严重超限车辆,每超1项罚款1000元;几何尺寸和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超载,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上述处罚额度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故意绕行或在检测站前后分合载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
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
对虽未超限超载,但有以上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处罚措施适用原则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需要继续行驶我省公路的,处罚后责令其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卸载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再次超限超载的,视为新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同时实施卸(分)载。
不可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与第一次处理时超限超载情况明显不符的,视为重新开始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同时按照车辆超限超载的实际重量和外廓几何尺寸,按一般处罚额度处罚;两项罚款分别计算,合并收取。
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同车同次的处罚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对具有加重处罚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可采取留置车辆或营运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列入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上报交通厅治超办。
超限超载车辆赔(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对行驶非计重收费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收公路赔(补)偿费。
计重收费路段按照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执行。
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辆的轴载质量,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一次性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需要监护通行的超限车辆,在完善监护手续后再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7. 根据《超限车辆行驶管理》,车货总宽超过多少米算超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货车超限新规定中,货车总长不得超过18米;货车总宽度不得超过2.5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米)。目前交管已经针对17.5米的挂车做了明确规定,这种长17.5米宽3米的挂车在没有装货就属于超限车辆!因为加上车头的总长度已经达到20米左右,货箱宽度也已经超过了规定的2.5米!对于这种车上路的话罚款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