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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应负连带责任。
有消息称,常州奔驰车失控事件,是修理厂家修理工送车给客户的路上发生的,当时开车的是修理工夫妇。
此消息,未见官方声音,不知真假。
讨论只在上述假设为真的基础之上。
车主将车放在修理厂维修,在车主与修理厂之间就形成了车辆维修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中,车主的权利是取回完好的车辆、义务是支付修理费用,修理厂家的权利是收取修理费用、义务是将车修理好并将完好的车交还给车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车辆有一个交接过程,自车主在将车交给修理厂,到修理厂将车辆交还车主这段时间内,修理厂负有完好保管车辆的义务。
本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的过失(尚不知驾驶员当时的具体情况,但车辆突然冲向路人,排除车辆本身的原因)造成,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还要根据证据确定)。
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先。车主在这个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反,车主也是受害者。他的车放在修理厂修理,修理厂却因为员工过失发生事故(即使是在车辆送还的路上,车辆也属修理厂保管之中),给车辆造成损坏,修理厂违反了合同约定,车主有权向修理厂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