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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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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英文:Shenzhen automobile leasehold association缩写:ala第二条 本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由深圳市汽车租赁行业中各汽车租赁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本协会汽车租赁企业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汽车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市汽车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位广东省深圳市。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1028号多彩城酒店518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二) 搜索和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占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三) 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承租方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四) 促进和发展行业内外之间的交流和横向联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五) 收集、整理内外汽车租赁行业的市场信息,并办好刊物或网站向会员传递。(六) 采取多重形式为汽车租赁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七) 组织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与国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其他事项和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企业法人及有关的科研、教育等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和铜牌;(三)有协会秘书处办法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以自愿提供资助;(四)维护本系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五千元整;(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者会员单位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想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系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由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想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室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系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众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系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系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系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0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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