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含兼营、旅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应按城市额运交通总体规划,坚持多家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计量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维护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