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视不同情况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是某户农民的私有财产。
故此,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合法继承。
而自然资源部等在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简言之,城镇户籍的子女,只有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在自然资源部等的答复中,“房地一体”原则和对农民子女房屋物权的保障被强化,但事实上并未提出太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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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不适用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法律规定了遗赠制度。
简单的说,就是被继承人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属关系的其他人是否能通过遗赠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应当是不能。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对于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对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当然认为没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可以依照遗赠继承。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生产生活,而建造的房屋也是为了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因此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属,是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