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对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管理的依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2002]768号)以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性质认定及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依据如下。
一、关于低速电动四轮车性质问题
路面上行驶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是由电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相关技术参数分析,低速电动四轮车特征符合汽车的术语和定义。因此,低速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的一种,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应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汽车准驾资格。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2002〕768号)的规定,机动车必须经过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且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方能注册登记入户,上道路行驶。目前,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乐唯V6型号等类型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不能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和上牌,不能取得机动车号牌,均不能上道路行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低速电动四轮车加装雨棚等非法装置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2.违法定性: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3.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4.管理措施: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可以代履行强制切割并恢复原状。
(二)低速电动四轮车未悬挂号牌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违法定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4.管理措施:扣留车辆。
(三)低速电动四轮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2.违法定性: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4.管理措施:扣留车辆。
(四)低速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违法定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4.管理措施:罚款一千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2.违法定性: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4.管理措施:罚款一千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驾驶拼装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2种行为)
2.违法定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即《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拼装车的定义: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4.管理措施:扣留车辆,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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