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目前挺热的,主要原因是这名奔驰车主的行为实在匪夷所思。
事情发生在郑州暴雨当天,这名奔驰车主为避免自己的奔驰车被淹,将奔驰停放在车库门口最高点,挡住了整个车库门口。其他车辆想开出来,与奔驰车主协商半天,都没有结果。事后,除了这辆奔驰车,其他车都被淹了。
从法律上来说,奔驰车主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考虑,我分别展开说一说:
一、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角度,奔驰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奔驰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出口处,挡住了其他车辆的出行通道,显然是存在过错的。而且这一过错导致其他车辆无法开出自救,被雨水淹没受损,给其他车主造成了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奔驰车主需要对车库中被损坏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奔驰车主需要赔偿的是与他的堵车库行为有因果关系部分的损失,也就是当天晚上具备移车意愿却被堵住的车主的损失。
如果是车主在外地,根本不可能移车,那么不管奔驰车有没有堵住车库门口,车主都不可能移车,那么其损失与奔驰车之间显然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能向奔驰车主索赔了。
当然,这些被淹的车辆,如果买了车损险,损失是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的。而保险公司赔偿之后,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奔驰车主追偿。
二、行政责任奔驰车主将车堵住车库门,在其他车主向其打电话,要求他移开时,仍然拒不移开,构成事实上的拦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因此,警方可以考虑认定其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拘留并罚款。
三、刑事责任有人提出奔驰车主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确实,奔驰车主明知其车辆堵住车库后,可能造成其他车辆被淹没,却仍然停放在车库门口,并且在其他车主打电话要求移开时,仍然拒不移开,最终造成众多车辆被雨水淹没损坏,在主观心态上,对毁坏他人财物具有间接故意。而且其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显然超过了5000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否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还是需要探讨的。
你觉得能不能构成呢?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不是危言耸听,该奔驰车主可能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如果能认定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之前,简单说下事情经过。
7月27日,郑州的绿洲银郡小区,暴雨使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淹,一辆奔驰车停在车库出口的最高处,致使车库内其他车无法出库。后其他车主叫来奔驰车主,好说歹说,但是奔驰车主就是不肯挪车,结果造成车库内的车被浸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罪主观要求为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毁坏公私财物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以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毁坏公私财物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如果奔驰车主故意将车开至车库门口堵住其他车主的车,意图使其他车主的车出不来进而被浸泡,是直接故意;如果奔驰车主一开始并不具有犯罪意图,但其他车主叫其来挪车时,其拒不配合,结合当时的客观处境,其明知不挪车可能造成车库的车被浸泡,却放任不管,有间接故意。也即是说,不管哪种情况,奔驰车主都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本罪客观上要求实施了毁灭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奔驰车主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车被水浸泡,产生巨额经济损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客观要求。
需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不但包括作为,且包括不作为。如奔驰车主故意将车开至车库门口堵住,其属于作为的故意毁财;即便其开始不是有意堵住车库门口,但车主让其挪车时,其拒不配合,也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毁财。因为车主小车堵门创设了一个先行行为,其有义务将车挪开,而且挪车是轻而易举的事,有作为能力,但是其不作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显然,奔驰车主的行为与其他车主车辆被浸泡、造成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若无法定免责事由。可能触发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过,刑法有谦抑性,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上升到刑法。是否要将此事上升到刑法,这就得靠当地公安机关判断了。
刑事案件的处理权在公检法,以上纯粹是探讨。不喜,请谅解。
道德方面的,我就不多说了。反正做人还是低调点好,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能和睦相处,皆大欢喜!